方兴:矿税银两、正额税课与晚明财政
晚明财政有两大特点:一是应急财政,二是白银财政。之所以称为“应急财政”,是因为内外形势急剧变化,包括万历三大征特别是朝鲜之役,女真崛起并席卷辽东,持续的重大及特大旱灾、疫灾,始发于陕西并呈燎原之势的民变,以及明廷的“三王并封”、“二王就藩”,都需要国家财政应急支持。应急财政不可避免地对张居正改革确定下来的原额财政产生冲击。之所以称为“白银财政”,是因为随着社会经济特别是商品经济繁荣、社会财富积累、走私贸易发展,以及由此引发的社会多元化转型,白银在更多领域流通;与此同时,随着大航海时代而来的贸易全球化,越来越多的白银流入中国,既刺激国内市场对白银的需求,又推进了正在发生的白银货币化。这两股“白银潮流”交互作用,对明朝财政产生巨大冲击,使得白银货币化、财政白银化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这种趋势在晚明财政中的表现,就是原额财政的统计白银化和应急财政的白银货币化。
明神宗朱翊钧向各地派遣矿监税使,掠夺性征收矿税银两,以及其后的三饷加派,正是晚明应急财政和白银财政相结合的突出表现。此事对当时经济影响重大,加剧了社会危机,“识者以为明亡盖兆于此”。那么,这一被视为明亡之“兆”的事件,是如何经多方博弈,由掠夺城乡财赋的矿税银两转变为带有工商税性质的正额税课,继而成为明朝税制改革的契机与尝试?在矿监税使活动的20多年里,矿税银两/正额税课究竟征收了多少,在晚明财政中居何种地位?当争议趋于平静时,正额税课为何在神宗去世后就被废止,又给晚明政局带来怎样的影响?本文拟对以上问题进行讨论,揭示晚明国家财政如何在应急与原额间进行协调,政治制度与社会发展、各阶层利益的矛盾如何导致严重后果,以及晚明财政又是如何与其他因素一道,将明亡之“兆”变为明亡之实。
一、岁额的提出与矿税银两向正额税课转变
万历二十四年(1596)六月至二十七年正月,原奏官提供的关于矿源及税源的信息,使神宗及其支持者产生严重误判,即市场流通的白银中,相当部分是“奸民”采矿而来。神宗因此不断派出矿监税使往各地开矿征税,但一段时间后,几乎所有派出的矿监都反复报告:矿脉细微,开采得不偿失;各地大量遗税、漏税的说法,多属夸大其词。然而,皇帝、矿监税使及追随开矿征税的奏带官等对财富的欲望已被挑起,不可能轻易放弃。于是,神宗不断下诏,严厉指责开矿征税不力的宦官,惩治抵制开矿征税的文官,导致矿监税使、奏带官及随行人等在各地强征暴敛,不但引发各地民众的谴责和抗争,也遭到文官的进一步批评和抵制。
为满足皇室的财富需求,同时避免无序开矿征税引发社会动荡,万历二十六年十月,直隶巡按御史秦懋义根据“开采之处,岁解已有成规”的事实,提出“酌为定额,责之抚、按”的主张:
臣查邸报,万历二十四年起至今二十六年,历两年,顺天之所解进者共四万余两,或秋盈而夏缩,或彼多而此少,臣按岁而派分之,则每岁可二万者,其大都也。山东则解二万四千余两,每岁可得一万两。河南、山西各解二万两,每岁可各得八九千两。浙江共解二千两,每岁可得八九百两。诚即此定额,责成抚、按,令廉能府佐兼任其事,另立开采银两名色,如数勒限解进,怠缓者罚无赦。
尽管反对开矿增税的文官与部分参与的宦官立场不同,但对于确定岁额的主张,双方逐渐形成共识。随着税使的全面铺开,本来只是针对矿银的岁额也拓展到税银,成为矿税银两的岁额,此处之“矿”为开采税,“税”为工商税,税银在其中占据更重要的地位。包括秦懋义、鲁坤在内,时人都没有意识到,他们提出的岁额和新税种,竟然成为改革现有税制、摆脱过度依赖农业税的一种尝试。
矿税银两岁额的确定,存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种途径。所谓自上而下,指神宗采纳原奏官或矿监税使的建议,直接下达,命各地抚、按与矿监税使共同议定,然后由神宗批准的岁额。万历二十七年三月,命税监张烨等在北直隶征收税银,岁额13万两。当年十月,命广东税监李凤督原奏官戴君恩等征收方物及税课,岁额20万两。万历二十八年七月,命广西每年纳矿税银两4万两。这是神宗自上而下给北直隶、广东、广西的初始岁额。但是,这一岁额遭到三地抚、按等官乃至矿监税使的反对。先是经过汪应蛟、张烨等反复上疏力争,北直隶七府的岁额由13万两减为7万两。接着,广东也因巡按御史顾龙祯特别是李凤力争,岁额由20万两减为13万两。但由于得不到矿税太监沈永寿的支持,尽管巡抚杨芳不断上疏,广西岁额仍为4万两。
所谓自下而上,指由当地官员与矿监税使共同达成协议并经神宗认可的岁额。山西巡抚魏允贞与税使孙朝达成妥协,并经神宗认可,将山西岁额定为4.5万两。万历三十四年八月,广东、广西、山西三省巡抚“各上税课额数”,其中岁额包括正额和方物公费两项。广东正额15万余两,方物公费3万两,共约18万两;广西正额5.1万余两,方物公费0.6万余两,共约5.8万两;山西正额4.5万余两,方物公费0.5万余两,共约5万两。三省岁额调整,均得到神宗认可。
无论是自上而下还是自下而上,矿监税使的态度对岁额的确定至关重要。相对各地抚、按乃至阁、部,以及府、州、县官,皇帝更信任矿监税使,认为他们反映的情况更可信。为早日确立岁额、减轻矿监税使及其随员的骚扰和掠夺,文官被迫作出各种让步。万历二十八年正月,山西巡按御史赵文炳上疏,宁愿在宦官解进银两的基础上,再加一成作为“土宜”。矿税加土宜的做法后来成为惯例,上述山西等三省正额税课之外的方物公费,正是由土宜转化而来。同年二月,应天巡抚陈维芝上疏,对于庐州等四府增派的牙税,徽州“勉认六千”、安庆“勉认五千”,附带条件也是矿税由地方官府征收解进,不必另行委官。
岁额确定过程中的斗争和妥协主要发生在上层,即皇帝、宦官和文官集团之间;岁额的征收则与下层利益密切相关,涉及奏带官及委官、参随,特别是各地民众,故而引发动荡。皇室、宦官各衙门和矿监税使的利益捆绑在一起,但他们对岁额的期待并不相同。皇帝希望通过岁额保证皇室收入,宦官各衙门则希望通过岁额分成满足内府需求,对他们而言,岁额越高,获利越多。但是,负责征税的矿监税使却不希望岁额定得过高。第一,他们和各地抚、按一样,担心岁额过高难以完成征收,地方亦难以承受。第二,他们中部分人将自己的利益和奏带官及随行人等的利益捆绑在一起,担心岁额过高会挤压敛财空间,甚至不希望因征收岁额而断了财路。由于将开矿征税视为利薮,矿监税使成为众多宦官追逐的肥差。有机会成为奏带官、委官,进而谋求私利,更是诸多低级军官及各色人等提供矿税信息的动力。因此,岁额的征收过程,某种程度上便是部分矿监税使及其随行人等巧取豪夺、中饱私囊的过程。
虽然从矿监税使派出之日起,就受到上自内阁、六部,下至各地官府及民众的反对,但地方官的强力抵制特别是民众大规模的反抗,主要发生在岁额全面征收、矿监税使特别是委官参随人等疯狂搜刮的万历二十七年至三十年。在此期间,江西湖口、鄱阳、上饶,南直隶仪真、凤阳,浙江杭州,湖广武昌、汉阳、黄州、襄阳、宝庆、湘潭、承天,山西蔚州、太原,广东新会,云南腾越,辽东前屯、松山、广宁、山海关,特别是山东临清、南直隶苏州及湖广武昌、承天、荆州等地,以商人、工匠、生员为主体的城镇居民发动声势浩大的暴动。数以百计的官员因同情、支持民变而受到不同程度的惩治,有的甚至直接下狱并死于狱中,有的直到神宗去世后才获释。
一系列反抗迫使神宗开始加强对矿监税使,特别是奏带官及参随人等的管理和约束,并在万历三十四年撤回所有矿监。掠夺性的矿税银两在此过程中逐渐转化为工商税性质的正额税课,其转折点发生在万历三十三年、三十四年间。万历三十三年十二月,神宗诏谕户、工二部:
其开矿抽税,原为济助大工,不忍加派小民,采征天地自然之利。今开矿年久,各差内外官,俱奏出砂微细。朕念得不偿费,都着停免。若有见在矿银,就着矿差内外官员,一并解进,驰驿回京,原衙门应役。凡有矿洞,悉令各该地方官封闭培筑,不许私自擅开,务完地脉灵气。其各省直税课,俱着本处有司,照旧征解税监。一半并土产,解进内库,以济进赐供应之用;一半解送该部,以助各项工费之资,有余以济京边之用。其各处奏带员役,止着押解催攒钱粮,行文差用,不许私设关津、指称委官,容令地方棍徒肆行攘夺,致民生不安、商旅不行,反亏国家正课。
撤矿留税的决定,是在权衡各种利害关系基础上作出的。作为皇室和宦官集团的阶段性敛财工具,矿监税使的使命已经完成,要尽快结束由其引发的社会动荡,以确保皇室和明朝政权、文官集团、宦官集团乃至普通民众的利益。撤矿期间,除了因矿监最后一轮掠夺而引发的云南、辽东兵变及陕西官变外,其他中心工商城镇均未发生成规模的民众运动,说明作为新税种的正额税课,逐渐被以工商业者为主体的城镇居民无奈地接受。
二、正额税课的岁额、总量与性质
关于万历时期矿税银两/正额税课的岁额与总量,从矿监税使派出之日起,即为朝野所关注。前文述及,早在万历二十六年,直隶巡按御史秦懋义就根据邸报对前两年的矿税数量作过统计,建议以此为依据,增设新税种“开采银两”,并确定岁额。黄克缵、李三才、李时华等各地抚、按,也对当地矿监税使及其随员搜刮的银两作过估算。天启时编纂《明神宗实录》,连篇累牍收录各部、科道及各地官员关于矿税银两/正额税课的征收,特别是矿监税使及其随员多征少解的报告,但未完整记载各监、各地矿税银两/正额税课的征收数量。
《明史·食货志》载,“自(万历)二十五年至三十三年,诸珰所进矿税银几及三百万两,群小借势诛索,不啻倍蓰”。矿监税使平均每年解进矿税银两约30万两,但不见万历三十四年撤矿留税之后的记载。
文秉《定陵注略》根据亲族、友邻收藏的邸报及其他资料,记载从万历二十五年到三十四年10年间的矿税银两,共有银569万余两、金1.2万余两,平均每年约银60万两,约为《明史·食货志》所记2倍。杨涛和南炳文、汤纲分别根据《定陵注略》对历年矿税银两作了细致统计,本文也将其作为矿税岁额估算的重要依据。南炳文、汤纲指出,《明神宗实录》所载北直隶王虎及广东李凤、李敬的进银数,分别是《定陵注略》记载的2.8倍和3.5倍,故从万历二十五年到三十四年,矿税银两总数应是《定陵注略》所记3倍左右,即共1800万两、每年约180万两。
问题由此而来。第一,《定陵注略》是《明史》万历史事的重要史料来源,但为何《明史·食货志》关于同一时段矿税银两的记载只有《定陵注略》的一半?第二,《定陵注略》有关矿税银两的记载,是否存在疏漏?第三,本文估算的约124万两矿税银两/正额税课岁额,与南炳文估算的约180万两,其差距因何而来?
第一个问题,笔者曾有专文论及。《定陵注略》所记近600万两,是逐年、逐监解进京师的银两,《明史·食货志》所记近300万两,则是除去宦官各衙门分割后入皇室内库的银两。
第二个问题,文秉以一人之力,对矿税银两进行逐监、逐次、逐年记载,极为可贵。但正如南炳文所说,文秉生逢乱世、缺失文献,《定陵注略》所记有明显缺漏。据笔者梳理,《定陵注略》对于万历二十五年至三十四年矿税银两的记载,缺漏有三。其一,税种缺漏:(1)宝坻鱼苇银,先后由王虎(1年4万两)、张烨(2年共6万两)、马堂(2年共4万两)征收,5年共14万两;(2)临清加税,每年7.8万两,马堂征收,7年共54.6万两;(3)苏松四府加税,每年6万两,先由孙隆、后由刘成征收,7年共42万两。以上因税种缺漏共少记110.6万两。其二,税额缺漏:(1)山东岁额为10万两(矿银3.2万两、税银6.8万两),每年少5万两,8年共少40万两;(2)山西税监孙朝岁额5万两,每年少2.9万两,6年共少17.4万两;(3)广东税监李凤岁额13万两,每年少8万两,8年共少64万两,珠监李敬岁额5万两,每年少2万两,9年共少18万两;(4)辽东税监高淮岁额3.6万两,每年少2.6万两,5年共少13万两。以上因岁额缺漏共少记152.4万两。其三,年份缺漏,如河南分别记载了鲁坤3年、胡滨4年的进银数,缺漏6年矿银、3年税银,共18.6万两;再如云南记有3年、辽东记有5年,分别少载4年共8万两、2年共7.2万两。以上因年份缺漏共少记33.8万两。如果加上《定陵注略》缺漏的296.8万两,矿税银两与本文估算的岁额124.1万两、万历二十五年到三十四年的约1053万两比较接近。
第三个问题,南炳文所举广东、北直二例中,广东李敬、李凤一例是《定陵注略》的岁额缺漏所致,北直的真、保、蓟、永一例则因《定陵注略》与《明神宗实录》关于王虎的记载不同。《明神宗实录》记万历三十四年王虎撤回北京时称进过金557两、银9.3万余两,除去其中的万历二十八年兼管“宝坻鱼苇银”4万两,则与《定陵注略》所记王虎、王亮所进总数相当,故《明神宗实录》所记王虎进银数为《定陵注略》的2倍多。所以,对于矿税银两的数量,不应因上述二例而以《定陵注略》所记3倍进行测算。
对于矿监税使在各地开矿征税,学者认为,看似荒唐的事件实有其合理性,那就是明代税收制度存在重大结构性缺陷,即重农业税而轻工商税。明朝税收体系建立在明初社会经济残破,农业经济正在恢复、商品经济尚未形成的基础上。一二百年之后,国内商品经济繁荣、海外走私贸易发展,但税收体系仍以农业税为主,结构性缺陷凸显,矿监税使在一定程度上正是神宗基于对税制结构性缺陷的认知而派出的。通过统计万历二十五年至三十四年各项商业税,林枫指出,这一时段每年征收商业税约200万两,除去其中原有的通过税60万两、营业税20万两及湖广长江遗税溢出的6万两,实际所增商业税为110余万两,再加上30万两左右的矿税,共140余万两,与本文估计的124.1万两矿税银两/正额税课岁额较为接近。
需要说明的是,矿监税使征收的矿税银两,以及转化为地方官府征收的正额税课,无论是本文估算的每年124.1万两,还是林枫统计的140余万两,或是南炳文估计的180余万两,都是根据现有文献推算而来。由于数据不完整,可能导致某些环节的计算不精确,但并不妨碍对矿税银两/正额税课的大体估算。上述推算得出的矿税银两/正额税课,既可以视为皇室及宦官衙门对城镇工商业者的掠夺,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万历中后期城镇工商业者相对能够承受的新增税收额度,对以增收工商税为契机的明代税制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万历七年三月,张居正云:
国家财赋,正供之数,总计一岁输入太仓银库者,不过四百三十余万两,而细至吏承纳班、僧道度牒等项,毫厘丝忽,皆在其中……今查万历五年,岁入四百三十五万九千四百余两;而六年所入,仅三百五十五万九千八百余两。
皇室的无节制用度和万历三大征,使明朝财政雪上加霜。从万历六年开始,先是特例、后为常规,皇室每年从太仓挪借20万两买办银,都是有借无还。至万历三十二年,皇室26年间共从太仓挪借520万两,皆为边饷银。万历二十九年,为置办太子及诸王册立、大婚所需珠宝等物,费银共250万两。由于不属额定开支,太仓无法支付,只好启动储备金太仆寺马价银。万历三十五年八月,太仆寺少卿李思孝上疏,称隆庆朝及万历前期,太仆寺所积马价银有1000余万两,万历三大征所需费用向太仆寺借支753万两,筹措边饷借支150万两,太子及诸王册立、大婚借支70余万两,均有借无还。自万历十八年到三十五年,户部、礼部、工部等共向太仆寺借银1058万两,作为总储备金的太仆寺马价银仅剩27万两。万历三十二年,边饷应发372万两,实发仅184万两,拖欠188万两,内官却催交次年20万两买办银。大学士沈一贯述及与户部尚书赵世卿面对外欠边饷、内催买办、“太仓如洗”的现状,只有“相对涕泣”。
在对万历时期财政,特别是中央财政有了基本认识后,便可以看出始为矿税银两、继为正额税课的工商税收在其中的重要意义。即使以本文估算的每年124万余两岁额(三个估值中最低),也超过了万历二十四年之前明朝每年八九十万两的工商税收,接近太仓年收入的1/3;而2700多万两的总量(也是三个估算中最低的)几乎是总储备金太仆寺马价银的3倍。当然,万历三十四年以前,这笔收入只是矿,税银两,由皇室内库及宦官各衙门分割,此后才是正额税课。
虽然只有一半的正额税课(每年60余万两)归户、工二部支配,但对于中央财政来说,也不是小数目。据《万历会计录》所记,万历六年,作为明朝商业税重要来源的崇文门、张家湾二宣课司及河西务、临清、浒墅、九江、淮安、扬州、北新七大钞关,每年额银约24.5万两。另据万历二十五年户部条议,将七大钞关税额调整到33.4万两,仅户、工二部支配的正额税课的一半左右。
虽然正额税课有一半入内库为内帑,但万历三十四年之后,皇室便不再挪借从万历六年开始的每年20万两买办银,即被正额税课冲销。事实上,预算要进入内库的一半正额税课,也常因灾荒而存留各地以助赈济,或以内帑的方式发放边饷。如万历四十七年七月,命尚在各地的税使张烨、马堂、胡滨、丘乘云、潘相等将本年应入内库的税银,以及江西、广西未及解入的贮库银两一并解送户部,“接济辽饷募兵之用”。
可见,由矿税银两转化而来的正额税课,已经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部分。然而,神宗去世后,正额税课被废除。
三、正额税课的废除与税制改革的中止
万历乙未(二十四年——引者注),大工鼎建,武弁、市猾辈以开矿奏,而诸珰从中主之,矿事遂兴,榷税亦起。遣珰四出,而首事弁猾投为爪牙,其奸利之徒,夤缘差遣,谓之“奏带官”,所至骚动驿递、暴苦平民,间有内输,而得不偿失。至于设店征税,算及鸡豚,税以万计,官仅得其什一。当神宗晚年,亦议停议减半,以助经费矣,而余虐未息,至是遵遗命悉蠲焉……于是关市山泽,一切无艺之征,为之尽洗。
为了说服神宗废除矿税,文官集团一面将“国家正课”的拖欠归之于矿税银两/正额税课的征收,一面淡化正额税课的正面作用。万历三十四年六月,户部尚书赵世卿上疏称,正是因为税监征税,正常盐课才无法完额。万历四十四年三月,户部称:“近二十年来,度支之财,既为军兴、典礼所耗,关榷之利,复为监税所夺。”征收矿税银两/正额税课对“国家正课”的冲击不言而喻,但“国家正课”的拖欠由来已久,并非在矿监税使派出之后才产生,更重要的原因是文官集团的不作为与消极对抗,以及政治腐败和效率低下。
万历四十五年,大学士吴道南、方从哲疏称:“当矿税并行,每岁所获,诚为不赀。自开采停,而大数已去其半矣。自分解助工,而内帑又去其半矣。逮圣母上宾、恩诏减免,而进内解部之数又去三分之一矣。加以留税之请,无处不然。一岁之入,能有几何?”矿税之收,所获不赀,以及解部、请留等项皆为实情;撤矿留税之后大数去其半,却不是事实,因为矿监虽撤,矿税仍在。吴道南、方从哲试图通过淡化正额税课的作用,说服神宗将其废除,不要因为“些须之物而损朝廷之大体”,但神宗不为所动。直到神宗去世,他们才得以遂愿。
对于文官集团来说,20多年来通过确定岁额,规范矿税银两/正额税课的征收,是两害相权取其轻的无奈之举;而此时坚持废除正额税课,是恪守从未放弃的传统观念,内阁大学士方从哲、户部尚书李汝华等人认为这是一种义不容辞的责任。
原因之二,通过废止正额税课以减轻公众对加派辽饷的不满。万历四十六年,努尔哈赤以“七大恨”起兵,夺抚顺、攻辽阳,有席卷辽东之势。此时的明廷,一方面神宗多年不上朝、不议政,言事不报、缺官不补,其统治处于惯性运转的状态;另一方面又陷于东林与浙、齐、昆、楚等派系的斗争之中,无暇顾及东北防务。面对女真的威胁,明廷急于调兵遣将,意欲尽快扑灭。调兵征兵皆需粮饷,辽饷由此而起。
《明史》记:“至(万历)四十六年,骤增辽饷三百万。时内帑充积,帝靳不肯发。户部尚书李汝华乃援征倭、播例,亩加三厘五毫,天下之赋增二百万有奇。明年复加三厘五毫。明年,以兵工二部请,复加二厘。通前后九厘,增赋五百二十万,遂为岁额。”此处“岁额”即辽饷岁额。天启元年(1621)正月,李汝华条陈辽饷之数,自万历四十六年闰四月二十五日起,到泰昌元年(1620)十月十七日止,两年半间共发饷银1993万余两。
虽然每年124.1万两的正额税课在晚明中央财政中占有重要地位,但相对于新加派的每年岁额520万两、两年半发出总量近2000万两的辽饷,体量就较小了。通过废除这个体量既小又充满争议的正额税课,缓解和转移人们对加派辽饷的不满,是最省时省力的办法。所以朱常洛在令旨中称:“近因辽东奴酋叛逆,户部已加派地亩钱粮,今将矿税尽行停止。”但正是这个废止与加派的转换,中断了通过增收工商税改变以农业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的改革,回到了加派田税的老路。
原因之三,通过废除正额税课,为新君朱常洛立德树恩。废除正额税课的令旨,声称是遵照神宗遗诏,但所有人都知道并非神宗本意。文官集团的这一举措,既是沿袭历朝历代特别是明朝皇位交替之际革除积弊的惯例,更是为经历近20年国本之争获得储君地位、又做了近20年皇太子的朱常洛立德树恩。
万历四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神宗病逝前在弘德殿召见英国公张惟贤、内阁大学士方从哲及吏部尚书周嘉谟、户部尚书李汝华等,勉以用心办事,并专谕内阁“与司礼监协心辅佐,遵守祖制,保固皇图”,并未涉及矿税之事。神宗真正关心的不是矿税的废除,而是郑贵妃的待遇。就在颁布废除矿税令旨的同时,朱常洛还有一道给内阁的令旨:“父皇遗言,尔母皇贵妃郑氏,侍朕有年,勤劳茂著,进封皇后。卿可传示礼部,查例来行。”可见废除矿税是文官集团的意愿。
正因为收回税使、废除矿税及新增织造等,随即又发内帑100万两充辽饷,史官才理直气壮地给在位仅1个月的光宗写了这样一段赞语:“自古帝皇,仁心仁闻,洽于天下,未有不须久道而后成者,必世后仁圣人言之矣。乃光宗贞皇帝,在位仅三旬,升遐之日,深山穷谷,莫不奔走悲号,何圣化之神感孚若是速也?”
然而,废除矿税这一看似大快人心的举措,却存在三大问题。第一,以惯性认知指导当下决策,无视由无序的矿税银两到相对有序的正额税课的积极转变。第二,忽视矿税银两转化为正额税课后对国家财政特别是中央财政的意义。第三,混淆工商税和农业税的区别,因加派地亩钱粮而废止工商税,阻断了刚刚迈出的以增收工商税为契机的税制改革的步伐,将此前近20年的努力完全抛弃。
分析矿税银两/正额税课的岁额和总量,可以看出其中的合理性。位居前列的广东、南直隶、北直隶、山东、山西五地,岁额分别为18万、14.9万、15万、16万、13.4万两(以万历三十四年为基数),共77.3万两,应征总量分别为396万、361.8万、336万、371万、291.3万两,共1756.1万两,分别约占全部矿税银两/正额税课岁额和总量的62.3%和64.5%。其中,南直隶税收增加的原因是淮盐行盐区人口的增长,苏州、松江、常州、镇江、安庆、徽州等地工商业的发展和长江下游地区商品流通的繁荣,所以盐税、交易税、通过税、财产税在其中占重要地位。北直隶及山东、山西税收的增加,既是北方人口增长、经济发展、工商业进步的表现,更反映出运河及天津、临清在南北经济交流中的作用。不仅交易税、通过税和店税占重要地位,矿税、盐税更是明显增加,煤税、草场税也一度被纳入其中。广东岁额及总量增加最多,是澳门成为国际贸易重镇过程中,该地区商品流通和海外贸易发展的体现。相对而言,与南直隶同为经济文化发达地区的浙江、江西,工商税增长较少,或因已有景德镇御窑厂及杭、嘉、湖地区特供宫廷织造之故,为保证皇室特贡,降低了这些地区工商税收的增加幅度。
值得关注的是,海外贸易繁盛的福建不仅有月港开海,更有大规模海上走私,仅在吕宋的福建商人就多达数万人。但福建正额税课的岁额,包括矿银、税银在内仅4.8万两。据林枫研究,月港开海之后,海商实际缴纳的关税不及贸易利润的1%,最高年份也只有明朝规定税率的1/3。广东正额税课是福建的3—4倍,但葡萄牙人居住的澳门,非明朝官府管辖的月港可比,进口货物纳税不及利润的万分之一。来自日本、欧洲、美洲的白银,在购买丝绸、茶叶、瓷器的过程中进入中国大陆,但绝大部分属走私贸易。长居北京的浙江世家子弟沈德符指出:“市易之制,从古有之,而宋之南渡,其利尤溥……我朝书生辈,不知军国大计,动云禁绝通番,以杜寇患。不知闽、广大家,正利官府之禁,为私占之地。”随着时间推移,明太祖时代开始的禁海政策,为相关衙门和军队谋取私利提供了便利,不仅没有消弭海患,反而激发新的问题,并切断了海外贸易的税源。在全部正额税课及明朝的全部税收中,矿税所占比重也极少,这与明朝禁止私人开矿而官方开矿又入不敷出存在密切联系。云南作为全国主要的矿业区,每年矿税银两/正额税课仅2万两。
四、以农为本观念的根深蒂固与财税改革的举步维艰
200多年的以不变应万变、重农业税而轻工商税,是明朝财政及治国方略的重大失误,包括张居正改革在内的政策调整,目光仍然盯在农业税。
来自原奏官的信息,虽然多夸大其词甚至荒诞可笑,但对明代经济发展动向、税收空间拓展的认识,比文官更加敏锐。除加征财产税、交易税、通过税、盐税等外,他们试图在矿税和海外贸易税两方面有所突破。张嶷、阎应隆提出在吕宋开矿的主张看似荒唐,却向明朝政府提供了海外白银来源的重要信息。矿税太监高寀在福建沿海建造海船、组建武装、出海经商,并请求与西班牙人海上互市,表现出向海外寻求财富的意愿。云南矿税太监杨荣、辽东矿税太监高淮尽管引发当地动荡,但从某种意义上说也在积极寻求西南及东北矿业和边贸的拓展。
对于矿税银两/正额税课在晚明财政中的作用及其增长空间的认识,文官中并不乏理性者。户、工二部及部分抚、按开始将其作为固定收入,福建巡抚金学曾更发出“矿税之行,未可卒罢”的声音。万历三十七年六月,金学曾提出完善措施:第一,委官、参随人等由“土著良民”充任,并限制其人数;第二,对“肩挑背负”的民众免予征税;第三,整顿征税关卡,避免重复征收;第四,鼓励海外贸易,但禁止输出可以制造武器弹药的硝黄铅铁等物品;第五,探明矿脉,开放矿业,但不得肆意掘人坟墓、毁坏民居;第六,征税之处不用内监、差役,而由抚、按委官监督,置簿稽验。他认为,如果采取以上措施,将化害为利,为国家开辟极大的财源。而早在嘉靖时期,广东巡抚林富就对禁海导致“番舶几绝”表示不满,认为开放海禁、对外通商,既可上贡朝廷、足俸足饷,又可便利民众,“助国裕民,两有所赖”。然而,明朝官场的惰性和无所作为是全方位的,少数身处闽粤沿海的官员放眼海外的先见之明,无法影响文官集团的整体认知。
从洪武到万历时期,物质财富不断积累,人口不断增长。但官方统计的户口,不但少有增加,甚至时有减少。《明史·食货志》载,“户口之数,增减不一”,可考者只有三年:洪武二十六年(1393),1605万余户、6054万余口;弘治四年(1491),911万余户、5328万余口;万历六年,1062万户、6069万余口。《明史》作者感叹:“太祖当兵燹之后,户口顾极盛。其后承平日久,反不及焉。”《明实录》的记载与《明史》互为印证:永乐二十二年(1424)为1006万余户、5246万余口,比洪武二十六年少了约600万户、800万口;从洪熙元年(1425)到嘉靖四十一年(1562),官方统计的户数均未超过1000万、口数少有超过6000万;直到隆庆时期,户数才重新回到1000万,但口数仍在6000万上下波动。何炳棣认为,从14世纪后期即洪武时期,到16世纪末即万历中期,明朝实际人口从大约6500万增加到1.5亿。户籍人口与实际人口之间的差距为何如此之大?原因是户口流失。宣德、正统年间,应天巡持周忱对户口流失作出这样的解释,“(或)投倚于豪门,或冒匠窜两京,或冒引贾四方,举家舟居,莫可踪迹也”。何炳棣认为,官员在户口统计中营私舞弊、中饱私囊,也是导致在册人口减少的重要原因。
与200多年不见增长的户口数相类似的,是200多年不见增长的税收。以田赋即“税粮”为例,据《明实录》记载,洪武二十四年为3227万余石,永乐二十二年为3260万余石,宣德九年(1434)跌至2852万石,之后长期维持在2500万石左右。万历三十年,户口数与永乐时期持平,在册官民田土达到1161万余顷(另有63万余顷屯田子粒地),超过张居正时丈量的700余万顷,夏税秋粮共2836万余石,为宣德九年以来最多的一年,但与户口、田地的增长不成比例。万历四十二年,户科给事中应震历数当时的“中央财政”:其一为内承运库的三宫子粒银,每年约4.9万两;夏秋麦米所折金花银,每年约101.3万两。其二为户部太仓,每年额银400万两,其中专属边饷者389万余两,与《万历会计录》所载万历六年内承运库岁入慈宁、慈庆、乾清三宫子粒银、金花银一样,甚至比万历七年张居正所说“总计一岁输入太仓银库者,不过四百三十余万两”,还少30万两。
事实上,无论是户口、田地还是田粮,至晚从成化年间开始,不少地区在应付朝廷编造黄册的同时,另有自己的白册。隆庆六年(1572)三月,南京湖广道试御史陈堂上疏:
国制十年大造黄册,凡户口田赋之役,新旧登耗之数,无不备载,所以重国本而存故实也。今沿袭弊套,取应虚文,奸吏得以挪移,豪强因之影射,其弊不可胜穷。臣尝询之,盖有司征钱粮、编徭役者,自为一册,名曰“白册”,而此解后湖之黄册又一册也。有司但以白册为重,其于黄册,则推付之里胥,任其增减。凡钱粮之完欠、差役之重轻、户口之消,名实相悬,曾不得其仿佛,即解之后湖,而清查者以为不谬于旧册斯已矣,安辨其真伪哉!
明朝的问题在于,几乎所有的发展思路都受到“祖宗法度”的束缚,而“祖宗法度”建立在以农为本观念之上。虽然随着社会多元化及大航海时代的到来,经济结构已经发生重大变化,但任何突破“祖宗法度”的思想和行为,都会遭到猛烈批评,从而切断了潜在的征税来源、丧失了发展机遇。当天津税使马堂解进“大西洋”传教士利玛窦的“进贡土物”时,礼部竟以《会典》中“止有西洋国及西洋琐里国,而无大西洋”,怀疑“大西洋”的真伪。崇祯末年,传教士汤若望再次建议开矿并提出开采方案,得到当权太监的支持,但作为“众望所归”的官员代表倪元璐明确表示反对,并对历代以开矿、煮盐为两大税源的认识发表异议:
海挹注而已,山须发凿劳费,一也。民多山居,百年坟墓、千家闾井,或望其气, 锄及之,二也。形势所在,动伤地脉,三也。自万历中年矿使为祸,海内惋痛;今复驿骚,群心易摇,四也。臣观《万历会计录》,据其所得,子母出入,常不偿失,当时进奉,总属民脂,非由地宝,五也。有矿卒必有矿贼,此辈一聚,不可复散,即与寇通,六也。
余 论
中国古代税制的推行和调整,大多以被动方式进行,并被正统思想、主流思潮斥为“敛财”和“与民争利”,如汉武帝时期的“盐铁”之争、宋神宗时期的王安石“新法”之争等。因此,官方从临时性加派到常规性提高税收、扩大税源,舆论及民众从不由分说地抵制到勉强接受,最后相互妥协,是历代税制推行及调整的普遍现象和行进轨迹。晚明从矿税银两到正额税课的税制改革,正是循着这一轨迹发生。然而,由于是以皇室敛财的目的而开启,并以极端方式推行,其名不正、其言不顺,引发的反对和动荡也就更为激烈。
在历史进程中,一些相对合理的诉求或代表发展方向的事物,恰恰以看似荒唐的方式出现,本文所述矿监税使引发的矿税银两/正额税课即如此。从现有记载看,万历年间发生的矿监税使事件无疑是荒唐的,冲击财政、扰乱人心、激化矛盾,赤裸裸地暴露了从皇室到社会各阶层对财富的贪婪,加速了明朝灭亡。但是,对这样的事件能否因势利导、理性处理,是检验一个政权是否成熟的标志。遗憾的是,中国历代统治者面对商品经济带来的冲击,往往侧重考虑政权稳定,而不致力于提升治理能力以适应时代变化。明朝废除矿税银两/正额税课,正是这一思维定式的体现。文官集团无法提出开辟财源的合理建议和有效措施,只是一味反对矿监税使,并未在正额税课逐渐被人们接受的形势下,借机推进税制改革,而是回归到田赋加派老路,从而阻断一切可能的出路,引发更大的社会问题,最终导致政权崩溃。